1.0.4 民用建筑工程根據控制室內環境污染的不同要求,劃分為以下兩類:
1、Ⅰ類民用建筑工程:住宅、醫院、老年建筑、幼兒園、學校教室等民用建筑工程;
2、Ⅱ類民用建筑工程:辦公樓、商店、旅館、文化娛樂場所、書店、圖書館、展覽館、體育館、公共交通等侯室、餐廳、理發店等民用建筑工程。
6.0.11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,應抽檢有代表性的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,抽檢數量不得少于5%,并不得少于3間;房間總數少于3間時,應全數檢測。
6.0.12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,凡進行了樣板間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且檢測結果合格的,抽檢數量減半,并不得少于3間。
6.0.13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,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點應按房間面積設置:
1、 房間使用面積小于50m2時,設1個檢測點;
2、 房間使用面積小于50~100m2時,設2個檢測點;
3、 房間使用面積大于100m2時,設3~5個檢測點。
6.0.14 當房間內有2個及以上檢測點時,應取各點檢測結果的平均值作為該房間的檢測值。
6.0.15 民用建筑工程驗收時,環境污染物濃度現場檢測點應距內墻面不小于0.5m、距樓地面高度0.8~1.5m。檢測點應均勻分布,避開通風道和通風口。
6.0.16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游離甲醛、苯、氨、總揮發性有機物(TVOC)濃度檢測時,對采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筑工程,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;對采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筑工程,檢測應在對外門窗關閉1h后進行。
6.0.17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中氡濃度檢測時,對采用集中空調的民用建筑工程,應在空調正常運轉的條件下進行;對采用自然通風的民用建筑工程,應在房間的對外門窗關閉24h以后進行。
6.0.19 當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檢測結果不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,應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,并可進行再次檢測。再次檢測時,抽檢數量應增加1倍。室內環境污染物濃度再次檢測結果全部符合本規范的規定時,可判定為室內環境質量合格。
其它方面的采樣說明:
1、 旅店業客房采樣
客房間數 | ≤10 | >100 |
采樣點數(個) | 客房數5~10% | 客房數1~5% |
采樣高度(m) | 0.8~1.2 | 0.8~1.2 |